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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收集证据的要求

    “ 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 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去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主要围绕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等问题展开,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认真地去收集针具、审查证据,最终以证据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只不过是使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证据而已。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具有时间、地点、交通工具和当事人等要素,并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发展,必然要在事故现场留下痕迹、物品,为在场的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必须借助这些痕迹、物品和了解事故情况的人所作的陈述,来认识事故的事实真相,也就是要将它们用作证据来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这些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证据,无论办案人员是否发现和收集,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必须是和事故有联系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必须是客观 存在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作为证据。只有那些与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联系的事实,也就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才能作为都交通事故证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通常说的“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就是指那些和道路交通事故有联系、能作为证据的事实。发生事故后,可以在各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身上找到许多事实,但只有那些和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事实,才可以用来认定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1)是确认事件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2)是查明、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客观依据;(3)是准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的前提;(4)是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5)是当事人提出并论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重要根据;(6)是进行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的生动材料。总之,可见交通事故证据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离开证据,就无法及时、正确、顺利地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说,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的意义就在于确保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实的认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交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调解的整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全部建立在“以证据为基础”之上。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收集证据的要求如下:
    一、客观
    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即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加以收集。这是证据的本质属相对收集证据的要求。在收集证据时,如果并从客观出发,就很难保证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往往直接关系到证据的真实性,它体现了证据质的方面的内容。
    二、全面
    收集证据还必须全面,这是有证据证明作用的差异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发生、发展和造成后果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运动特点,都会留下不同的证据,反映了道路交通事故各个要素之间不同的关系。因此,只有全面收集证据,才能搞清楚道路交通事故的全过程,才能查明事故的全部事实。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方面的证明作用,而同一种类的证据也有证明作用大小的问题。由此可见,证据证明作用的差异也要求全面收集证据,只用这样才能做到事故的全部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收集证据要全面,体现了证据的量的内同,是定案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三、及时
    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办案的实践表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绝大部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获得的。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暴露性和现场状态的易变性,使得事故现场遗留下的物证、痕迹极易遭到破坏。另外,事故现场的不可封闭和不易恢复的特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见证人的流动性都给收集证据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时间性要求。如果办案人员在接到事故报案后,行动迟缓,不及时赶赴现场,现场物证、痕迹就可能灭失或破坏,事故见证人也有可能离开现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可能失去仅有的破案证据。及时赶到现场而不主动及时取证,也会造成证据不真实或证明力减弱的不良后果。如未及时向证人了解案情,就会错过收集证人证言的最佳时机。证人因时间太久而记忆不清,或因产生思想顾虑,陈述的事故情况不具体或不肯定;如不及时询问当事人,就会给当事人留下冷静思考、利用权衡和串通合谋的机会,使当事人陈述不可靠和不真实;如物证、痕迹不及时提取,有可能变质、变形和灭失(地面轮胎痕迹的模糊变形、车体痕迹的锈蚀和修补、车体附着物被冲洗掉等)。总之,不主动及时取证的后果,将导致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无法查明事故的真实情况,最终造成证据不足、无法处理的疑难案件。因此,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工作必须主动及时。
    四、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仅可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可以防止收集证据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在适用过程中有可能转化为诉讼证据,因此,在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时,除了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收集过程中手续不完备的证据,应当补办手续;对于非法收集的,应进行重新调查取证,否则,就不能作为证据采用。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既是对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也使审查判断证据的主要方法。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依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办案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在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中,无论是提取痕迹物证,还是询问当事人或证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正确地进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更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询问时,应尊重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对于故意破坏现场、无理取闹者,要依法严办;不准随意动用被扣留的车辆、物证及其他物品;当勘查人员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注意保密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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