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律师服务 |
|
|
|
|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内容之三-查找询问当事人、证人 |
|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查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依法向被询问对象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必须的法律程序,是获取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证据的重要手段。道路交通事故询问作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种模式,自始至终贯穿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全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直接。询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和被询问对象之间进行的直接面对面的舌战。(2)正式。道路交通事故询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制作相应的正式笔录。(3)采用问答方式。询问离不开一问一答的形式,从而构成了区别其他侦查措施的特点之一。口语问答,既是取证途径,以往是事先询问目的的手段;语言不通,就无法达到询问的目的。只问不答标志着询问的失败。(4)具有复杂性。因为询问对象的构成复杂,特别是随着车辆驾驶人员构成的多样性,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询问、讯问的复杂性。
为了顺利地完成询问的任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事实求是的原则。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反对主观臆断,不被谎言假象所迷惑。(2)重证据原则。通过证据来印证其道路交通事故询问、讯问的结果,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询问、讯问的结果来核实其他证据。(3)重调查研究原则。调查研究是收集证据、核实证据的正确途径、(4)严禁逼供原则。
对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警察,并且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被询问的对象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证人、当事人等。其中证人包括: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群众、直接或间接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报警人、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肇事车辆的乘客、曾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部分或者全部情节的人、为解决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专门性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当事人的家属以及代理人等。
根据法律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是被讯问对象,也可能是被询问对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通常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只能作为被询问的对象。换句话说,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按照行政案件办理时,对于当事人采用询问的方式;当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照刑事案件办理时,那些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就作为被讯问的对象。
(一)道路交通事故询问前的准备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前的准备,是道路交通事故询问人员在询问的过程中控制询问局势,掌握主动,克服临场的忙动性和随意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获得询问的最佳效果的保证。道路交通事故询问,既要求被询问者从实交代,又要使其能够区分轻重缓急,有条不紊地进行,必要时还得适时使用证据,揭穿被询问者的虚假陈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在询问开始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1)人员的配备与分工。道路交通事故询问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案情的难易程度,确定能胜任该案询问工作的人选和人数。询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另外一人负责记录,一共需要三个人。询问和记录人员应配合默契,互相监督。(2)场所的布置与器材准备。道路交通事故询问尽量安排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用的问询室内,或者在无外界干扰的室内。室内只需要摆上1张带抽屉的桌子和几张椅子,桌子抽屉里一般搁置询问中所必须的钢笔、铅笔、墨水、纸张、印泥、警械、录音器材以及证据。询问人员与被询问对象之间的距离1至2米左右为宜,相隔太远,听不清对方的话;若相隔太近,非但不安全,而且容易干扰双方人体的生物磁场,造成心里紊乱,不利于询问。(3)熟悉道路交通事故案情,具体包括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熟悉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了解被询问人员可以掌握询问的主动权,也有助于确定询问方向和要点,为拟定询问计划打下基础。
(二)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策略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基本策略可以归纳为:心里策略、语言策略、证据策略等三类。
1.心里策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本身必须具备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询问自始至终保持沉着冷静的心态,能应付各种复杂局面和意外情况;研究询问对象的各种心理活动状态,有针对性地运用心理策略来突破其心理防线,以顺利完成询问任务。心理策略包括:(1)攻心为上策略。就是针对被询问者普遍存在的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指出路等思想教育工作排除其心理障碍或摧毁其精神支柱,促使其迅速、彻底、如实交代违法或者犯罪的一种常用询问策略。(2)隐己露彼策略。在询问双方面对面的心理和语言交锋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力求隐蔽自己的询问意图、个性特点以及所掌握的案情和证据材料,设法暴露对方的思想顾虑、个性特征、矛盾心理以及反审讯伎俩的一种主要询问策略。(3)张弛相济策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利用在询问中一张一弛的心理变化规律,适时地对其施加松紧相持的心理压力,促其心理防线崩溃而彻底交代的一种询问策略。
2.语言策略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必须通过语言体现,因此显性的语言策略运用不容忽视。询问人员的语言基本要求是发音准确、口齿清晰、语气严厉、措辞无误、语调流畅;质问时,讲话应该有力,抑扬顿挫,气势磅礴。假如询问人员发音不准,错别字连篇,说话细声细气,不但将影响询问效果,而且会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形象。询问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尽量适用特殊疑问句进行探索式提问。例如问对方:“你叫什么名字?”“什么时间发生的道路将它事故?”“谁开的车?”等基本情况。切忌用一般疑问句或选择疑问句来提问。对选择疑问句的答复,询问人非但觉得被动,而且很可能导致对话陷入僵局。此外,还要重视选择时机适当地应用词汇、语气、语调和节奏等语言因素。如果发现被询问者的陈述有矛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可以采用“复述”的策略来测谎或揭露矛盾之处。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还不能忽视沉默的被询问者身体上所反映的“无声语言”信息。
3.证据策略。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时适时、适度地采用出示证据的策略,常能起到揭穿谎言和制服被询问者的效果。但若出示证据策略运用不当,则可能被动乃至陷入僵局。出示证据前,首先,应考虑已掌握的证据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等材料不能在询问中出示。其次,应考虑能用的证据材料哪些先用,哪些后用。有时不出示证据也能使被询问者陈述,便没有必要出示证据。能用一个证据解决问题时,就不该使用其他证据。使用证据还应留有余地,不能将全部证据都抛出。选择适当时机出示证据,是运用证据必须遵循的策略之一,力求获得最佳的询问效果。使用证据还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直接出示证据是最常用的方式;另一种常用的方式是间接出示证据,即在询问过程中不必直接出示证据,只是将已掌握的证据内容暗中点破某部分情节,使被询问者意识到交通警察已经掌握了案件的真凭实据。有意无意地传递信息的间接展示方式,有时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本身就是对被询问者进行教育的过程,在询问中开展思想教育必须因人而异、对症下药。对于有畏罪思想的人,可以结合从宽处理的案例,进行必要的政策和前途教育;针对负隅顽抗的被询问者,则应结合从严处理的案例,侧重宣讲抗拒从严的法治理论。在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有的被询问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不清楚,以为道路交通事故后果比较严重,在可能的条件下,对被询问者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同时对被询问者进行思想和政策教育。既要合情、合理,也要合法。询问语言必须事实就是,不能言过其实。询问前,须告知被询问者应有的合法权利。在询问中必须针对不同的询问对象及其特点,采用与之相应的询问策略。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方法大致有:
1.开门见山法。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只需就全案的关键性问题加以核实即可定案,一般可以采用这种开门见山、直截了当的审问方法。
2.迂回提问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先避开核心问题,先驰后张,提一些与核心问题关系较远的次要问题,记忆麻痹对方或转移其注意力,然后利用其所暴露的与核心问题相关的细节问题进行追问,打开缺口或揭穿谎言。
3.追根究底法。
以被询问人所作的陈述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按其所述顺水推舟,追问一系列细节问题。当被询问者说出某个情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便抓住该细节不放,顺藤摸瓜,打破砂锅问到底,将案情查个水落石出。有些被询问人进行编造,被追问后往往会因不能自圆其说而露出破绽。
4.利用矛盾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利用询问中发现的矛盾,迫使被询问者如实交代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首先应善于发现矛盾,有能力利用矛盾。在道路交通事故询问中可能暴露的矛盾主要有:被询问者陈述前后之间自相矛盾;陈述与科学常识、客观规律之间的矛盾;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陈述与其他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当被询问者的陈述出现矛盾时,不必立即反驳,可以先用录音或者笔录的方式将其陈述固定下来,必要时可让其复述,促其充分表演,作茧自缚。然后据理揭露矛盾,批驳谎言,迫使其理屈词穷而陈述实情。当被询问者沉默寡言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可以抓住时机进行政策攻心,促使其坦白事实真相。
(四)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在询问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违法嫌疑人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2)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留违法嫌疑人。(3)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询问查证实际那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4)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分别进行。(5)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文法嫌疑人的姓名、出身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6)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7)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8)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9)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办案人民警察、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10)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书写。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民警察受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受到日期,并签名。(11)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认真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认真核查。(12)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13)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14)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向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1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五)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内容和要点有:(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经过;(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否为原始状况,现场是否变动及其变动的情况和原因;(3)在现场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4)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耳闻目睹的有关情况;(5)车辆行驶的方向、路线和速度;(6)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采取的有关措施;(7)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情况;(8)逃逸车辆的牌号、车辆类型、颜色及其他特征、驾驶逃逸车辆人员的特征。肇事车辆在现场是否停留,有无其他行为;(9)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的有关言行,驾驶人有无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的内容比较繁杂,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以及被询问对象的情况具体对待。但是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组成。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证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住所或者单位、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曾经发生事故、驾驶经历、驾驶证类型、年审情况、事故发生前的饮食情况。甚至考试驾驶证的情况。
2.证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或者单位、联系方式、与当事人的关系、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位置及所见所闻。
3.肇事车俩的车辆型号、颜色、年审情况、安全性能、车体痕迹、车体损坏情况等。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
具体包括:现场的地形、道路性质、现场痕迹及分布、散落物分布情况、天气、照明等。
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事故时间、地点、类型、经过、原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情况等。
总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询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六)几种特殊对象的询问
1.询问未成年人。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里发育尚未成熟,社会生活经验不足,对事物的判断理解能力较弱,综合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也有限,因此他们反映的案情往往只是某个片段,不够完全;询问时容易接受他人暗示。但未成年人比较诚实,一般不会说谎。
询问未成年人的场所,尽可能选择少年儿童所熟悉的环境,譬如中小学或其家里。询问时可以让其老师或家长在场。询问必须适用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谈话语气应和蔼可亲,同时避免用诱导性语言提问,还要注意询问问成年人的时间不宜过长,若内容较多,中途应给予其适当的休息。
2.询问盲聋哑人。
盲人虽然丧失其视觉感知外界事物的能力,但是他们的听觉、触觉、嗅觉往往比常人更加灵敏,而且盲人记忆能力也特别强。询问盲人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先对他的听觉、触觉或嗅觉敏感程度进行反复测验,同时还要了解其属于先天失明抑或后天失明。询问时,语言要诚恳,语气要严肃,显得对盲人尊重。正式询问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将询问笔录念给盲人听,然后请他按指印或签名。
聋哑人有三种情形:一种是因先天失聪而成为哑巴的,另一种是后天失聪而成为哑巴,还有一种是先天哑巴但耳朵不聋。询问聋哑人必须由懂得哑语的人员或通过知晓哑语的翻译进行。对于受过教育、有文字表达能力的聋哑人,也可以采用“笔谈”的方式进行询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还要善于从聋哑人的体态语言中获取准确的信息。正式询问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聋哑人过目或通过哑语翻译征求其意见,认为笔录无误的,询问双方都得在上面签名或捺手印。
3.询问专业技术人员。
为了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技术问题,有时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需要向有关专家、教授、科技人员请教。询问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开座谈会的方式或以单独咨询的方式进行,应当事先应向他们简要地介绍案情,然后就具体问题征询他们的见解。倘若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正式询问完毕,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
(七)《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及其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为了解案情依法对有关当事人、证人进行调查时所制作的文字记录。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属于叙述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包括文书名称、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姓名及工作单位、记录人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正文为询问内容,尾部为被询问人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手印的,应当在笔录尾部注明。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正文部分是询问笔录的重点。询问时,先询问被询问人对自己所了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叙述,然后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重点记录涉及确定事故性质、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问题。记录内容要点包括:(1)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关系;(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交通环境、肇事车辆的牌号、车辆类型及其特征、车辆行驶状况,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还应记录逃逸者的外貌特征等;(4)车辆接触、碰撞、翻覆、碾轧人和物的具体情形;(5)目击道路交通事故时证人所处的位置、自身活动及视觉程度;(6)证词的来源,其他知情人的基本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有哪些保护或抢救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情况和人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议论。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要如实记载。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补充或改正之处,应由被询问人逐处盖章或捺手印。
《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尾部,应由被询问人签署核对记录的意见,注明“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并注明时间。对没有阅读和写作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当场向其宣读记录,在询问笔录的尾部注明“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与我所述的一致”,注明时间,并由其捺手印。《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要逐页表明页码,让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如果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的,不能强迫,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询问笔录》上载明。
(八)当事人陈述
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和所了解的情况,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陈述和辩解。交通事故当事人是与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亲身经历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应该最清楚。他们不但清楚交通事故发生前自己的主观态度,也清楚当意识到交通事故时自己的反映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后所作出的处置措施,更清楚发生交通事故前自己的行驶路线、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车辆的状况等。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对于认定交通事故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交通事故当事人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利害关系人,通常他们的心里状态比较复杂,顾虑也比较多,影响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因素也比较多,主要有:(1)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通常,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其身体可能受到伤害,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观察和认识不够准确,不能全面、准确地回忆和陈述。(2)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不愿如实陈述,或者有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夸大对自己有利的情节,甚至虚构情节。(3)有些生理、精神上有缺陷的当事人不能正确表达交通事实而产生的差异等。
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也可以是当事人亲笔书写。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也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之间一问一答的形式而形成的《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在此,主要介绍当事人通过亲笔书写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活动。
《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就是当事人就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和所了解的情况,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陈述和辩解。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陈述的末页上签名或者捺手印。办案人员受到书面陈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受到日期,并签名。
[1] [2]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