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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确认及尸体存放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 经急救、医疗人员 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 应当 存放 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1、积极抢救。人体要维持生命首先需要呼吸、循环系统供给足够的氧气和原料,当中枢神经系统对缺血缺氧的状态无法承受时,人就会停止呼吸、心跳,可以立即引起死亡。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心肺复苏术的普及,一些新问题产生了,它们冲击着人们对死亡的认识。所谓复苏也就是先用人工的方法代替呼吸、循环系统的功能,然后再进一步采取措施,恢复有效的自主呼吸和心跳,从而保证中枢神经系统的代谢活动、。维持正常生理功能。
    2、 确认死亡。脑的功能一旦永久性停止,个体的一生也就终结,“脑死亡”的概念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由于“脑死亡”需要通过对意识、呼吸、反射、脑电图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这就需要专业人员适用专门的仪器进行判断,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该通过法定的程序,由专业人员来确定其是否死亡。
    3、“出具死亡证明”就是由医疗机构依照法律的程序对死亡者的死亡做出确认。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有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结果,有的是道路交通事故间接的结果。如,车辆撞死行人,行人的死亡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结果;而如果车辆撞击行人,诱发行人的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对于这种情况,“车辆撞击行人”仅仅事实诱因,而心脏病发作此时行人死亡的直接原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对死亡者的死亡原因进行确认,这也是非常关键的内容。
    4、尸体存放。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尸体通常要做检查或者勘验,对于勘验、检查以后的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存放尸体的费用通常可以计算在丧葬费用中。检验尸体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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