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身份证 要为他人交通肇事买单

 

  在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吴军做梦也想不到,8年前丢失的身份证,会给自己带来一场无妄之灾。事主吴军成了粤B/C2805号小轿车的车主,成了一场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人,成了为他人交通肇事赔偿73883.52元的买单者。吴军为此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却又面临着错过申诉期限的尴尬。

  强制执行划扣工资

  去年9月的一天,公司财务人员告知吴军:“法院来人通知,你有一起交通肇事赔偿金要从你工资中扣除”。吴军在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看到,“扣划被执行人吴军每月工资收入(每月保留人民币5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到本院账号,扣划金额以人民币73883.52元为限,直至扣完为止。”

  事情还要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01年12月,交通肇事者李东海酒后驾驶粤B/C2805小轿车撞伤了袁平,造成后者当场昏迷。验证表明,该肇事车辆是以吴军的身份证登记入户的。

  2002年10月,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肇事者李东海赔偿袁平9.94万元,吴军作为肇事车登记车主,在李东海无力承担上述款项时,须承担垫付责任。后来赔偿金额降低到7.4万元。但是,2004年,肇事者李东海在赔付了受害人部分金额后,从此下落不明。

  去年9月,法院找到吴军所在公司,要求单位扣划其工资,吴军这才知道这件事。

  搬迁未接到法院通知

  成为肇事车主,本就很冤,促使吴军步入赔款“深冤”的,是他没有及时接到法院一审、二审时下达的开庭传票和判决书。 吴军称,2004年他和妻子离婚,搬离原居住处,也就是身份证上登记的地址,所以他根本没有收到过法院的开庭传票和文书递送给他。吴军认为法院在其本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判决,剥夺了其应诉、答辩、上诉和申诉的权利,他表示不服。

  今年1月15日,吴军向深圳市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吴军分辩说,他于1999年6月在深圳丢失过身份证,并有派出所给他开具的丢失身份证证明。而车辆管理所出具登记表显示,在同年的8月31日,却有另一个“吴军”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肇事车的入户手续。

  接到吴军递交的《再审申请书》, 法院受理人员答复: “是否立案, 还要经过审查研究后才能决定。”原因是,时至2007年,吴军才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已错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申诉要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正在审查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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