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乘客打的途中翻车溺水身亡,引出了一起索赔官司,但在适用法律上却产生了争论。
正值壮年的许年年死于一场意外的车祸。许年年死后,悲愤的家人将肇事的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由此引出了一起特殊的索赔案。
去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年年和其他3名同事,打了一辆南京市供销汽车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的桑塔纳出租车,该车驾驶员为李斌,由南京向六合方向行驶。当时天降大雨,能见度很低,车子行至六合雄州镇附近时,出租车翻入路边水沟中,造成李斌及车上乘客许年年等4人淹死、1名乘客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事发后,六合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驾驶员李斌负全责,4名乘客无责任。由于李斌已死亡,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许的家人与"供销出租"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许的妻子、女儿、父母4人共同把"供销出租"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据《消法》,判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生活补助费、其它损失等共计28万元。
此案庭审中,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起案件属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应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生活补助金合计应为7.6万元。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供销出租"作为经营者未尽到义务,致乘客许年年死亡,因此,死者家属有权选择《消法》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生活补助金合计应为16万元。
最后,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近日,白下区法院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供销出租"赔偿死者许年年家属16万元。
这起索赔案为何要这样判?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臻说,许年年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赔偿可以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可以适用《消法》。同一事实符合两个法律条文,当事人只能在两项请求权中选择其一。 根据公平原则,消费者是弱者,从司法救济的角度,法院作出对死者家属有利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南京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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