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首例出租车司机状告巡警案10日在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渝中区公安分局巡警支队对杨孝明作出的第03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0元罚款。
2001年9月26日傍晚, 杨孝明将出租车停在八一路大都会广场路段车站排队候客。在尚未轮到杨时,停在其前面梅某的出租车因违章被值勤巡警拦下,致杨无法前行。这时,一女乘客拉开杨的车右后门坐了上去。 纠纷由此引起: 巡警支队以杨孝明“在城区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并罚款200元。
杨不服,经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杨以行政诉讼告至渝中区法院,结果一审败诉。
杨上诉至市一中院。该院审理认为,巡警支队对杨的违章处罚是根据其两巡警及证人梅某所陈述的事实而作出的。但两巡警所陈述事实不能证明杨孝明在八一路大都会附近停车上客有具体违章处罚行为;梅某是巡警的唯一证人,在事发时又是被巡警正在处理违章的当事人,其作出的证言不能客观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形,法院不予采信,并认为巡警支队对杨作出的第03221号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市一中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