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停车要承担事故责任

 

  案情:徐某驾驶解放平头带挂大货车,临时将车停放在行进方向的右侧路旁。就在他走出驾驶室来到车前时,何辉驾驶电三轮紧跟其后飞驰而来。一眨眼间,电三轮撞在大货车挂车的尾部,造成追尾事故,导致了一起电三轮报废、 驾驶员何辉当场重伤致死、 车上两名乘车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现场勘查, 认定造成事故的主因是电三轮追尾。但据事故民警现场测量,大货车停车时主车和挂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距离最小的是0.6米,最大的是0.9米,都超过了规定。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大货车驾驶员徐某被认定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律师分析: 《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 消防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19条明确:“《条例》第62条第一项中的‘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是指车辆临时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靠道路边缘线停放,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侧石、道牙)不能超过零点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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