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定期金每期的给付标准。定期金应当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6条、第28条规定一次性给付原则下的赔偿相一致,即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费用标准。定期金的给付标准在法律文书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每期给付的准确数额,二是笼统写明每期按照上述标准给付,再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官计算具体数额。
定期金每次给付的标准,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判决书当中应确定下来,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 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
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 (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直至受害人死亡)。
如果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比如说,物价指数的上升。
定期金赔偿应当由人民法院来确定。一般应当由原告提出请求,他提出定期金赔偿的,法院确定定期金赔偿。如果原告和被告有争执的,由法院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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