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有的当事人因伤死亡或致死或因有的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而无法亲自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活动,有的当事人不懂法律,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由他人代理就很有必要。
一、客运合同成立。《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的合同。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旅客取得的车(船、机)票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其旅客支付票价款是发出要约,承运人交付票据是承诺,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票据,所以“自旅客取得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但是,也有例外,如按乘车习惯或乘车前征得司机、售票员同意,先上车后补票或者先乘车,到目的地再补票,则客运合同自旅客乘上车时成立。
旅客取得的客运票是合同成立的书面表现形式,但并不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客运合同的履行自乘客过检票口进入车站时开始旅行,或者自客运票证上规定的时间为履行或终止期。如你超过规定运的乘车(船、机)时间,合同履行自行终止,损失自行承担。
旅客合同可以转让,旅客取得的乘车(船、机)票是有价证券,在合同正式旅行前可以自由转让,不受限制,由于飞机票是记名式,不能自行转让,但可以按规定退票。
合同成立,“旅客和承运人都应按规定履行义务,不得自作主张改变合同的规定。”
二、《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
依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在客运过程中,旅客发生伤亡、行李发生损失、承运人不能证明是旅客自身的行为所致,都应赔偿旅客的损害。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人的首要义务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把旅客运送到规定的地点、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的义务,不能保障旅客的人身和安全,致旅客受到损害,承运人肯定要依法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承担在民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有也有规定。
三、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下列的权利:
1、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
2、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3、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
4、按规定检查旅客行李中夹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及其他可能危及运输工具和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和其他的违禁品(如毒品等)。
5、旅客不按规定将违禁品御下或交有关部门销毁,有权拒绝承运、单方终止合同的旅行。
四、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旅客因故不能正常或按规定期限运输的原因,并承担因此而给旅客造成的损失。
2、按照客票规定的时间、路线,安全正点将旅客运送到客票上确定的地点。
3、为旅客提供旅途上必要的服务和生活方便。
4、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在保证其他旅客不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尽力救助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将旅客的行李、包裹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
6、承担因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首先,乘客享有乘车安全的权利,并且,这一乘车安全的权利延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司机对自己任何驾车上的过失所导致的乘客损害(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害),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高度以下的儿童。
其次,乘客有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及时送达目的地的权利。 乘客享有接受承运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务。 承运人在承运的过程中不得有不合理的迟延,不得中途停车去处理私人业务,如果因为承运人的故意拖延致使乘客不能及时到达目的地,则承运人必须承担乘客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承运人的损害赔偿应限定在他所预见到的范围。
六、乘客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这是乘客的最基本的义务。在计程运输时,车费应为计价器显示的价格,议价的其他方式的运输应为双方约定的价格。另外,按照行业惯例,过桥梁、隧道的费用应由乘客支付。至于车辆的耗油及司机因驾驶过失产生的额外费用则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2、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乘坐指定的运输工具,如在规定时间以前不能成行,应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3、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乘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危险品的规定,则乘客不得携带任何包含有一定危险性在内的日用品搭乘客车(如除虫药、少量的鞭炮、满装的液化器钢瓶、易燃的橡胶水、一定数量的打火机等等)。乘客携带少量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登车,只要承运人同意搭载,合同依然可以成立。如果乘客不将该事实告知司机,并因而对司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则他必须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反之,造成自身损害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4、不干涉驾驶义务:乘客不得要求取代司机自己驾驶车辆
,不得要求司机超速、越道、逆向行使,不得要求司机闯红灯,不得无端和恶意指责司机驾驶技术,不得干扰司机驾驶。如果因此给承运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给自己造成损害的,承运人不需承担责任。
七、 旅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伤亡事故保险企业支付保险金后,赔偿义务人应当支付赔偿金,旅客获取保险金的依据是保险合同,请求承运人赔偿的依据是运输合同,二者不能互相代替。
旅客运输合同多规定有保险条款,其中一些合同规定强制保险,即收取占票价一定百分比的保险费,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收取2%的保险费,水路旅客运输收取3%的保险费。也有些合同实行自愿保险,如航空旅客购买了保险,如果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不能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反之,承运人赔偿的给付,也不影响旅客按有关规定获取保险金。旅客获取保险金的依据是保险合同,请求承运人赔偿的依据是运输合同,二者不能互相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责任期间发生旅客伤亡,属于《铁路旅客意外伤亡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企业支付保险金后,对旅客伤亡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赔偿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这正是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八、交通事故违约赔偿
1、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 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营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调整,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属合同纠纷,无须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乘客有权直接起诉。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基于与营运人之间存在的客运合同关系,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 要求营运人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也可以基于营运人与对方车辆对自己共同侵权的事实,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乘客以此种方式起诉的,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不应受理。需要说明的是, 在乘客与营运人之间既存在客运合同关系, 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其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 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 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3、 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分配。旅游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 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的车辆,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 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 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雇佣肇事车辆,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 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发生之后往往是互相推委责任。而组团社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地点,大多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搁。致使赔偿程序步履为艰。 受害者的利益无法及时的得到补偿。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肇事车辆自身所为,不牵扯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 保险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大多旅行社为旅行者的投保金额都不大,受害者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也是很少一部分,并且履赔程序也较为烦琐。
受害者应依据违约责任来要求组团社赔偿,因为地接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只是接受组团社的委派。组团社赔偿过后还可以依据其和地接社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而地接社对组团社进行赔偿之后,还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所属的汽车公司来进行追偿。
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机的过错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责任要分具体情况。
1)、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车,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2)、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3)、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