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律师风险代理

 

  律师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待代理事务成功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就是打赢官司再收费。当事人事先只需支付诉讼办案费用的一部或全部,而不需支付任何律师代理费。律师风险代理能最大限度促进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减轻了经济负担,尤其对于那些有理但缺钱的当事人而言,也减轻了其诉讼成本和风险。

  一、 律师风险代理的性质


     律师风险代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的性质, 即合同双方的一方将自己的事务交给另一方(律师)处理,另一方(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事务, 并且最后的处理结果(胜诉的结果)归结于委托人的协议,可见,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不仅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而且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即合同双方约定一方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另一方处理的协议。虽然律师风险代理是以他人事务的处理为目的,即律师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但是该法律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律师风险代理的特征
    1、律师风险代理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信任基础上的。 律师风险代理的委托人是将自己的法律事务委托给律师办理,他人因信任律师才委托。而律师尽管依委托人的意思办理法律事务,但必须依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具体的意见。律师风险代理这一目的决定了它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因此,律师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除法律或合同有特别规定者外,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

  2、律师风险代理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风险代理的律师与一般代理的根本区别就是把律师的报酬与案件结果联系在一起。最终能否获取报酬,由为委托人处理的案件是否胜诉决定。胜诉了就获得报酬;败诉了,则为无偿,律师不仅不能取得任何报酬,甚至可能损失相当数额的前期投入。

  3、风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风险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而且具有特定性,即律师的代理行为的目的就是要达到胜诉的结果。但该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那些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4、律师风险代理在收费上呈多样性。 律师风险代理作为一种新型的收费方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收费的必然趋势。但应对胜诉酬金的比例加以限制,因为胜诉酬金的比例过高不利风险代理业务的正常发展。其一,从当事人的角度看,之所以选择风险代理主要是因为此项业务与一般代理相比,无须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事先支付代理费用且有一定的胜诉保证,若胜诉酬金比例过高,即使赢了官司,当事人最后仍须为此支付高额的代理费,得不偿失,显然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如不限定胜诉酬金比例,则可能导致律师事务所的盲目攀比,形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胜诉酬金比例应加以限制,高于普通代理,但不宜过高,可限定在30%-50%。这样,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其过于投机性而有违社会公平观念。其形式:
   (1)、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必要费用,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2)、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
   (3)、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这种形式律师的风险最大。

  三、律师风险代理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和费用。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支付报酬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对于律师办理受托法律事务所必需的费用,委托人应当予以支付,委托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必要费用的,如逾期支付、拒不支付或少支付等,都构成违约。
    2、委托方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在处理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所发生的损失。
律师在执行受托法律事务中非因自己过错发生的损失,应由委托人负责赔偿。委托人没有按规定赔偿律师的损失,即构成违约。
    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角度而言,律师一旦作出承诺,也必然会尽心尽力为委托人办事,否则将承担丧失费用的风险。
    3、律师没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法律事务。 在律师风险代理的情况下,委托人一般将案件的实体及程序的权利全部委托给律师,极少有对代理权限制的情况。律师应当以一个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经验的人为标准,谨慎地处理好从立案到执行终结的每一个环节。 律师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实地履行法律事务。律师在处理受托法律事务,因自己的过失,未能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致使受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律师应承担责任。
    4、律师没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办理的情况。在律师风险代理中,律师负有向委托人报告法律事务办理情况的义务。律师的报告义务以委托人的要求或有必要为限。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律师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报告受托事务的情况。在律师风险代理的实践中,委托人未要求报告的,如有报告的必要,受托人亦应及时报告,如在处理法律事务中遇到情势变更等,律师应向委托人报告,以便委托人及时作出决定。
    5、律师没有按规定将办理法律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
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将办理法律事务所得利益及时交给委托人,不得自己占有,律师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委托人的财产或使用应为委托人利益使用的财产的,构成侵权,应支付自使用之日起的利息和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其财产不论由委托人受取,还是由第三人受取, 也不论律师使用财产是否产生收益,只要律师为自己的利益使用了该财产,就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6、为防止客户与他方私下达成协议,代理人有权为代理费用申请留置权,或就代理费办理转让书,代理人还应留意法庭是否保留否决风险代理合同的权利,如美国许多司法区,规定律师可以使用留置权来迫使委托人支付律师费,同样也适用于胜诉费的收费方式。 律师可以扣押因业务关系而到律师手中的文件、存款或当事人的其他财产。

    四、不能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案件:
    1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此外,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也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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