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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交通故事易程序调解的规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致要求下,交通警察都必须当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对于不满足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不予调解。但有的情形不适用交通故事简易程序调解。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所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包括了对事故证据、事故事实、事故过程、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确认。“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事故事实、事故过程、事故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难以达成共识或者认可,难以达成共识或者认可的,既可以是上述的一方面,也可以是几个方面。既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对事故认定达成共识,那么,以此为基础进行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也就失去了继续开展的前提和意义。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警察作出的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就应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予以认可。如果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只能说明当事人不认同事故的认定结果,不适用调解。如果属于当事人口头认可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但出于某种顾虑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为了防止在以后的民事司法活动中对都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产生异议,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交通警察应该向当事人说明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必要性,使其自愿签字。如果当事人仍不签字的,应视为当事人拒绝签字,对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不予调解。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如果事故当事人在进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时无法达成协议,还可以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手段来解决损害赔偿争议或者通过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的损害赔偿调解,只是是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的。如果当事人没有向在现场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提出调解的要求,或者当事人不是完全处于自愿提出调解的要求,或者当事各方中不是所有的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均不适用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遇到上述三款的情形,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及调解结果一栏中,填写不进行调解的原因,并由当事人签字确定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每位事故当事人。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调解后未达成协议以及调解生效后某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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