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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验、鉴定结论不服的,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结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重要证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时,必须有送达凭证。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的有关规定不清楚的,应该向当事人讲解清楚。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当事人意见时应该有书面记录,也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询问记录的形式记载,以备后查;征求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意见时,应该告诉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例如,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进行伤残评定后,受伤者认为鉴定的伤残程度偏低,而对方当事人认为伤残评定结果偏高,此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提出书面形式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书面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的;
(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的,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一般可以由同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同级无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上一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指派或者委托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鉴定机构的级别应当等同或者高于第一次检验、鉴定的人员、机构。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以1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对于检验、鉴定的费用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规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原鉴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鉴定形的除外: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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