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的老百姓可能会有这样的感觉,明明觉得自己有理却打输了官司,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举证不力造成的。其实,由于官司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官司中的当事人虽然经历了纠纷全过程,但是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这些事实,法官只能是根据相关证据对纠纷的是非进行裁判。因此,当您准备诉讼的时候,不但要有理,而且还要有“据”。那么如何举证、举哪些证、有什么法律后果,您知道吗?不光当事人,就连法官有时也困惑:怎样指导当事人举证?如何具体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组织当事人质证?怎样认定证据?本丛书搜集了各类法律纠纷中出现的有关证据的种种问题,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分析解答,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掌握有关证据的常识和技巧,从而不仅可以为赢得官司作好准备,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证据的保存以防范纠纷的产生。 本丛书在形式安排上简洁、明了:第一、二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系统讲解了法律纠纷中的证据种类和运用方法。第三章以问答形式,对有关证据方面的常见、疑难问题分析解答;并且提炼证据相关技巧,以使读者触类旁通。第四章选取典型案例,为读者完整提示真实案件中的证据适用。第五章收录了相关类型案件中最常用到的证据法律法规,便于读者顺手查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包括: 发生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及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 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 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 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 正当权利的依据。 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应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在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受害方。并且,只有在受害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才能依法得到赔偿。如何举证

法院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来办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打官司时,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这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法院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法院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它们还须经法院审查核实,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双方辩论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是当事人份内之事,其对自己的主张要举证,若提不出证据,则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可能败诉的结果)。

  当事人一般应据自己的主张与要求收集证据并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举证完毕(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如有新事实与要求,亦应提出新证据)。 若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如涉及国家机密等)无法收集与举证时,法院会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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