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付方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通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大多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全部将确定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受害人(或近亲属)的支付方式。实践证明,一次性支付的赔偿方式常能尽快的解决纠纷,平息争端,但在某些案件中,这种赔偿会引发一些不利情形,如有的监护人将被监护人得到的巨额赔偿用于风险投资血本无归;有的受害人在得到巨额身体、健康方面的赔偿后不久由于其他原因死亡,近亲属因此获得巨额的利益(也可以认为是一种不当得利)等。鉴于此,法释〔2003〕20号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一次性给付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当进行赔偿。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基本上实行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

   定期给付方式是指人民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按年、按月或按季)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继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更换辅助器具费用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费用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赔偿期限的限制。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额可以是每次支付一个固定数额,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判决确定的 赔偿期限或支付次数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 定期给付方式(1)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2)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3)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4)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很短时间内因其他原因死亡,而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

  但是定期金的支付方式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1)执行工作延续很长时间,增加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2)由于其时日遥远,赔偿义务人的负担能力存在变化的可能,对将来的赔偿有可能带来不利的甚至是支付不能的危险。因此,确定定期金赔偿的,必须提供担保,由有较高经济资信的人提供保证,或者提供高保值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以保证未来的定期金赔偿能够得到实现。

  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坚持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这一原则,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滋生纠纷,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其他赔偿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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