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赔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 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 、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 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 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偿调解不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调解原则。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 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其原则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有异议。
    符合前款规定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改。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交通事故的调解结果不产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在调解时, 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思,参与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各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愿协商,相互让步达成的结果。如果说各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即终结调解。
    3、依法调解是进行调解活动的重要原则。程序上要合法,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十天调解期限内调解一次。末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须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依法调解。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法规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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