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即必须存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起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面:
1.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都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全部列为原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可以让他们选定一个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按照继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个第一程序继承人参加诉讼。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原则。
2.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没有死亡,近亲属替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起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近亲属因被害人重伤、残疾而失去抚养费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近亲属。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 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个人,不能作为讼的原告人。如被害人的单位,抢救被害人的医院等。这些支付费用的单位、个人,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他们的物质损失, 因而不是直接同被告人发生债的关系,他们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另外的诉讼途径解决。有的被害人单位,因被害人在职务行为时遭到伤害,而补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也不影响被害人作为原告人继续向被告人追偿。另外,为被害人给付人身损害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也不能成为诉讼的原告人,根据有关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仍是诉讼原告人,把法定代理人列为原告人是不当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仍是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其身份仍是法定代理人,不能列为原告人。法定代理人不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他是维护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利益,而不是他本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