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的确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 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韩国、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保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出发,结合中国国情和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限额为:

    一、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大案可提前赔付

    此前一旦发生人伤案件,肇事方需要等治疗及案件结束后,方可到保险公司理赔。新交强险中则实行重大人伤案件提前结案机制,肇事方可提前结案,拿到赔款。

  人身伤亡事故赔偿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或死亡赔偿超过11万元,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费用单据,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可在事故结案后再按照商业保险规定赔偿。 对于人伤事故不够责任限额,车主在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后,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定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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